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5061号之一
原告: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支平,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宇锦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胜天,董事长。
被告:浙江川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胜,董事长。
两被告破产管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斌,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曾,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宇锦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川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 静
人民陪审员 姚 月
人民陪审员 王 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晨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