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宇锦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川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5061号
原告: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支平,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宇锦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胜天,董事长。
被告:浙江川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胜天,董事长。
两被告破产管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斌,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曾,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宇锦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川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川田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就本案系争协议书向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案号为(2017)浙0902民初1317号,该案件审理结果对本案的审理结果有直接影响,该案尚在审理中。鉴于本案须等待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无法先行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冯 静
人民陪审员 姚 月
人民陪审员 王 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晨炜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