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宁波航信码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甬仑执委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新路58号1908室,组织机构代码:13240961-7。
法定代表人刘国雄。
被执行人宁波航信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屺峙村,组织机构代码:78043531-1。
法定代表人贺佩峰。
申请执行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航信码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010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9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航信码头有限公司给付5809694.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宁波航信码头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强峰路86号的房地产及码头、设备、办公用品、海域使用权等资产。但其名下资产均存在抵押,价值明显不足支付抵押贷款本息。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甬仑执委字第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虞文君
审 判 员  朱奭慈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任瑞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