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青拓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81民初412号
申请人:福建青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湾坞镇半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55758738X4。
法定代表人:章东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辉,男。
被申请人: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新路58号1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409617T。
法定代表人:刘国雄。
申请人福建青拓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青拓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36×××32)的存款1095万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青拓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36×××32)的存款109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青拓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邱武敏
书 记 员  刘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