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川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民申24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新路58号19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川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中昌国际大厦24楼。
负责人:***,主任。
再审申请人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川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9民终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及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君
审判员***
审判员任更丰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