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20374号
原告: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合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唐卫国。
原告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合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中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8元,减半收取计834元,由原告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