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宇锦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川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213号之一
原告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杰,上海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宇锦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
被告浙江川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
上述两被告破产管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宇锦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川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港联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宇锦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川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