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7民初5486号
原告:武汉某某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龙某。
原告武汉某某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