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8财保1号
申请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永旺租赁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建材市场。
经营者:张荣久,男,1965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刘三屯村。
被申请人:江西东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1343号。
法定代表人:陈东丽。
申请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永旺租赁站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东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永旺租赁站已由唐山易信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永旺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东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1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永旺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瑞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唐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