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02执92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诗山北路25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815A。
法定代表人:李雪健。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创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22219033X4。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
申请执行人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902民初4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637770.5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21年7月1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龙采取高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多次查询银行、不动产、车管、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车辆等,但其银行账户系轮候查封,其名下车辆未实际扣押到案暂无法处置。现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虽有财产但暂时无法处置,且经本院穷尽措施和法律手段,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依法可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未提出致所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亦霖
审 判 员 刘 颖
审 判 员 卢小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孙敏浩
书 记 员 王诗楷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