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

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6民初531号 申请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棠阴镇小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314604982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北省大冶市新冶大道66号,现在地:湖北省大冶市新冶大道68号大冶中心A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44641548T。 法定代表人:**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341341.34元,不足部分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其他财产。申请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编号:643403018182022000008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此,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341341.34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保全。 查封、冻结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等行为,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其行为一律无效,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邹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