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

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6民初531号之一 申请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棠阴镇小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314604982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大冶市新冶大道66号,现在地:湖北省大冶市新冶大道68号大冶中心A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44641548T。 法定代表人:**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7月25日出生,地址:湖北省大冶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2022)赣1026民初5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价值341341.34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且申请人同意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或解除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价值341341.34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邹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