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796号
原告:郑自全,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大冶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系原告郑自全舅舅)
被告:***,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大冶市。
被告: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68号大冶中心A座5楼。
法定代表人:**相,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自全与被告***、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自全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自全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自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郑自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