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

织金县志舟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524执373号 织金县志舟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 织金县志舟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织金县志舟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据(2021)黔0524民初10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月26日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织金县志舟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1814181.71元、资金占用费330813.28元、吊车费20273.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047.98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24053元,以上款项共计2207369.07元。被执行人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织金县志舟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认可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