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

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6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棠阴镇小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314604982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大冶市新冶大道68号大冶中心A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44641548T。 法定代表人:**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7月25日出生,地址:湖北省大冶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2)赣1026民初5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159289.6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雨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彬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