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园林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15民初5219号
原告:湖北某某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某某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某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武汉某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丙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6494842.71元及利息(以6494842.71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某丙公司对某乙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某甲公司在上列工程价款就某乙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由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承担。庭审中,某甲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6350000元及利息(以63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8日,某丙公司以法人股东认缴15000万元的方式成立了法人独资某乙公司。2021年11月30日至2022年1月26日止,某乙公司(业主方)将其开发建设武汉市江夏区梁子湖薰衣草牧场累计8个子项工程发包给某甲公司(承包方)施工,并签订了《施工合同》,累计合同包干价为9282195.41元。上列合同第九条亦明确约定了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截至2022年5月30日,案涉8个子项工程均竣工验收并办理了交付使用。2023年5月1日,某乙公司就子项工程分别向某甲公司办理了工程结算,最终确定了工程总结算价为8844842.71元,实际减审了合同价款437352.70元。某乙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某甲公司付款1500000元、于2023年1月19日付款850000元,共计支付工程款2350000元,仍拖欠6494842.7元至今未付。某丙公司以法人一人股东认缴出资的名义成立某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由于某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为了保障工程款中涵盖的国家税率和农民工资支付等优先权利,某甲公司应当就建设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维护合法权益,某甲公司诉至法院。
某乙公司辩称,1.对未付工程款数额无异议;2.对利息不予认可,双方并未约定利息;3.案涉的8份《施工合同》中,有2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了某甲公司应维修整改的内容,某甲公司一直未予整改维修。
某丙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11月30日,某乙公司(甲方,发包人)与某甲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合同编号为LZ****WHT的《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梁子湖牧场一、二号门楼工程,工程地点为武汉市江夏区梁子湖薰衣草牧场,工程内容为梁子湖牧场一、二号门楼工程。合同价款为含增值税的总价款839535.07元,增值税税率为3%。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进场完成驻地建设一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工程款的10%:83953.5元;主体结构完成后支付总价工程款的10%:83953.5元,整体完工并通过验收半年后付总价工程款75%,保留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限为二年。质保期内无任何质量缺陷和瑕疵的,甲方应于质保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质保金返还于乙方(无息)。本合同价款为总价包干。2022年5月30日,双方签订编号:第20***30号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3年5月1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审核定单》确认工程核算总价为839535.07元。
2021年12月10日,某乙公司(甲方,发包人)与某甲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合同编号为LZ****WHT的《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梁子湖牧场疯狂动物城笼舍及塑石造景工程,工程地点为武汉市江夏区梁子湖薰衣草牧场,工程内容为梁子湖牧场疯狂动物城笼舍及塑石造景工程。合同价款为含增值税的总价款2648796.56元,增值税税率为3%。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进场完成驻地建设一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工程款的10%:264879.7元;主体结构完成后支付总价工程款的10%:264879.7元,整体完工并通过验收半年后付总价工程款75%,保留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限为二年。质保期内无任何质量缺陷和瑕疵的,甲方应于质保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质保金返还于乙方(无息)。本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据实结算。2022年6月10日,双方签订编号:第20****20号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某乙公司注明:笼舍地坪需整改,栏杆损坏需维修。2023年5月1日,双方签订的《工程结算审核定单》中审定价载明的数额为2773430.01元,审定总价大写为“贰佰玖拾壹万捌仟贰佰柒拾壹元玖角”。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工程核算总价为2773430.01元。
2021年12月15日,某乙公司(甲方,发包人)与某甲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合同编号为LZ****XHT的《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梁子湖牧场游客服务中心工程,工程地点为武汉市江夏区梁子湖薰衣草牧场,工程内容为梁子湖牧场游客服务中心工程。合同价款为含增值税的总价款2155437.48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进场完成驻地建设一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工程款的10%:215543.75元;主体结构完成后支付总价工程款的10%:215543.75元,整体完工并通过验收半年后付总价工程款75%,保留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限为二年。质保期内无任何质量缺陷和瑕疵的,甲方应于质保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质保金返还于乙方(无息)。本合同价款为总价包干。2022年5月30日,双方签订编号:第20****15A号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某乙公司注明:厕所上面底面漏水需维修,负一楼墙面乳胶漆开裂。2023年5月1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审核定单》确认工程核算总价为1653119.14元。
2021年12月15日,某乙公司(甲方,发包人)与某甲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合同编号为LZ****SHT的《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梁子湖牧场游客服务中心工程,工程地点为武汉市江夏区梁子湖薰衣草牧场,工程内容为梁子湖牧场一、二、三、四号厕所工程。合同价款为含增值税的总价款1212627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进场完成驻地建设一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工程款的10%:121262.7元;主体结构完成后支付总价工程款的10%:121262.7元,整体完工并通过验收半年后付总价工程款75%,保留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限为二年。质保期内无任何质量缺陷和瑕疵的,甲方应于质保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质保金返还于乙方(无息)。本合同价款为总价包干。2022年5月30日,双方签订编号:第20****11号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某乙公司注明:1号厕所镜子需更换,台盆大理石台面脱胶需整改,2号厕所外墙损坏需维修。2023年5月1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审核定单》确认工程核算总价为1212627元。
2021年12月22日,某乙公司(甲方,发包人)与某甲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合同编号为LZ****-HT的《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梁子湖牧场神奇鸟乐园栈道及所有装饰小品工程,工程地点为武汉市江夏区梁子湖薰衣草牧场,工程内容为梁子湖牧场神奇鸟乐园栈道及所有装饰小品工程。合同价款为含增值税的总价款58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3%;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进场完成驻地建设一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工程款的10%:58000元;主体结构完成后支付总价工程款的10%:58000元,整体完工并通过验收半年后付总价工程款75%,保留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限为二年。质保期内无任何质量缺陷和瑕疵的,甲方应于质保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质保金返还于乙方(无息)。本合同价款为总价包干。2022年6月7日,双方签订编号:第20****15B号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3年5月1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审核定单》确认工程核算总价为577478.9元。
2021年12月25日,某乙公司(甲方,发包人)与某甲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合同编号为LZ****CHT的《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梁子湖牧场疯狂动物城剧场工程,工程地点为武汉市江夏区梁子湖薰衣草牧场,工程内容为梁子湖牧场疯狂动物城剧场工程。合同价款为含税的总价款83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进场完成驻地建设一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工程款的10%:83000元;主体结构完成后支付总价工程款的10%:83000元,整体完工并通过验收半年后付总价工程款75%,保留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限为二年。质保期内无任何质量缺陷和瑕疵的,甲方应于质保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质保金返还于乙方(无息)。本合同价款为总价包干。2022年5月30日,双方签订编号:第20****10号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3年5月1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审核定单》确认工程核算总价为700132.15元。
2022年1月16日,某乙公司(甲方,发包人)与某甲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合同编号为LZ****-HT的《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梁子湖牧场香草小屋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为武汉市江夏区梁子湖薰衣草牧场,工程内容为梁子湖牧场香草小屋改造工程。合同价款为含增值税的总价款19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进场完成驻地建设一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工程款的10%:19000元;主体结构完成后支付总价工程款的10%:19000元,整体完工并通过验收半年后付总价工程款75%,保留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限为二年。质保期内无任何质量缺陷和瑕疵的,甲方应于质保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质保金返还于乙方(无息)。本合同价款为总价包干。2022年5月30日,双方签订编号:第20****15号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3年5月1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审核定单》确认工程核算总价为190001.32元。
2022年1月16日,某乙公司(甲方,发包人)与某甲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合同编号为LZ****XHT的《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梁子湖牧场游钢板围墙工程,工程地点为武汉市江夏区梁子湖薰衣草牧场,工程内容为梁子湖牧场钢板围墙工程。合同价款为含增值税的总价款825799.3元,增值税税率为3%;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进场完成驻地建设一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工程款的10%:82579.93元;主体结构完成后支付总价工程款的10%:82579.93元,整体完工并通过验收半年后付总价工程款75%,保留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限为二年。质保期内无任何质量缺陷和瑕疵的,甲方应于质保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质保金返还于乙方(无息)。本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据实结算。2022年6月17日,双方签订编号:第20****12号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3年5月1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审核定单》确认工程核算总价为753677.23元。
另查明,某乙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3年1月19日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000元和850000元。
再查明,某乙公司系某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某甲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在中国移动微法院线上申请立案。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8份《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结算审核定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案涉8份《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诚信履行。某甲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梁子湖薰衣草牧场系列工程施工,并进行了结算。双方对案涉8份《施工合同》最终结算金额合计8700000.82元,已支付工程款2350000元,欠付工程款6350000.82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某甲公司放弃0.82元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故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63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某乙公司主张案涉的8份《施工合同》中,2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了某甲公司应维修整改的内容。本院认为,某乙公司所述的2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署时间分别为2022年5月30日,2022年6月10日,而证明工程款结算的《工程结算审核定单》签署时间均为2023年5月1日。如若某甲公司未按要求予以整改,某乙公司在结算工程款时有权责令某甲公司予以整改维修,或对未整改维修项目进行核算扣减相应工程款,某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对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利息。案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进场完成驻地建设一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工程款的10%,主体结构完成后支付总价工程款的10%,整体完工并通过验收半年后付总价工程款75%,保留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限为二年。质保期内无任何质量缺陷和瑕疵的,甲方应于质保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质保金返还于乙方(无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案涉合同约定整体完工并通过验收半年后付总价工程款75%,某甲公司主张以最后一项案涉工程《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签署时间2022年6月17日为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即某乙公司至迟应于2022年12月17日前支付,故本院认定利息以5915000元(8700000元×95%23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另,质保期为二年,至起诉之日起,质量保质期已至。某乙公司应当自质保期届满(2024年6月17日)后5个工作日,即2024年6月24日内向某甲公司无息支付质保金。故,本院认定质量保修金的利息以435000元(8700000元×5%)为基数,自2024年6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某丙公司的责任。某丙公司系某乙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某丁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某丙公司未举证证实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之间相互独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某丙公司应对某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前段已述,某乙公司欠付工程款6350000元,其中欠付工程款95%的金额为5915000元(8700000元×95%2350000元),质保金5%的金额为435000元(8700000元×5%)。案涉8份合同约定的应付工程款的期限见下表,某甲公司在移动微法院申请立案之日为2024年3月14日,未超过18个月的优先受偿权主张期限。故,某甲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工程内容
竣工验收日期
应付95%工程款的期限
应付质保金期限
牧场一、二号门楼工程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牧场疯狂动物城笼舍及塑石造景工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牧场游客服务中心工程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牧场一、二、三、四号厕所工程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牧场神奇鸟乐园栈道及所有装饰小品工程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牧场疯狂动物城剧场工程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牧场香草小屋改造工程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牧场钢板围墙工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某丙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武汉某某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某某园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350000元;
二、武汉某某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某某园林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91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8日起,以43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武汉某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武汉某某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本判决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确定湖北某某园林有限公司在工程款6350000元范围内对武汉某某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梁子湖薰衣草牧场工程其承建部分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湖北某某园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9332元,由武汉某某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8452元,由湖北某某园林有限公司负担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