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辽宁省军区宁官农副业基地淀粉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异16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F。
法定代表人:牟富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省军区宁官农副业基地淀粉厂(以下简称淀粉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组织机构代码11818557-3。
法定代表人:张少民,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辽宁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辽宁省军区),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第三人:联勤保障部队沈阳联勤保障中心(以下简称联勤中心),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第三人:融通农业发展(沈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统一社会信用证号码×××1E。
法定代表人:王中华。
本院在执行巨能公司与淀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巨能公司申请追加辽宁省军区及第三人联勤中心、融通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0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淀粉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巨能公司763200元。二、驳回巨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558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6078元,由巨能公司负担261元,淀粉厂负担15817元。因淀粉厂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巨能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苏0282执4937号,于同年6月23日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9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20)苏0282执恢795号,本院于同年6月23日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于2022年2月15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22)苏0282执恢206号。
另查明,辽宁省军区宁官农场淀粉厂(以下简称农场)于1978年3月29日经核准成立,注册资本570万元,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辽宁省军区司令部管理处投入实物资产57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448万元、流动资产122万元),持股比例100%。
2006年3月17日,农场经核准登记变更企业名称为淀粉厂。
2010年6月2日,淀粉厂经核准登记股东变更为辽宁省军区后勤部军需处。
审查中,本院向辽宁省军区、联勤中心、融通公司等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足额出资的相关证据,但其至今未提供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由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及第三人无偿接收被执行人财产为由,申请追加辽宁省军区、联勤中心、融通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巨能公司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