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无锡金沃伺服冲床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861号
申请人: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朝阳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4813514F。
法定代表人:牟富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金沃伺服冲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周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96923526G。
法定代表人:金泽好。
申请人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金沃伺服冲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沃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60万元,申请人巨能公司以无锡市甲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巨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沃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金沃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巨能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许锡良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尤峥峥
书 记 员 张 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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