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初404号
原告: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朝阳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牟富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臻淞,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歆晨,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昌华过滤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街道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吴玉华。
原告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公司)诉被告宜兴市昌华过滤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巨能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巨能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巨能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浩
审判员 酆 芳
审判员 单甜甜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周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