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无锡金沃伺服冲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82民初6545号 原告: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朝阳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481351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金沃伺服冲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96923526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公司)与被告无锡金沃伺服冲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沃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沃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巨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沃公司支付租赁合同期内截至2022年3月4日拖欠的租金412500元及利息(以412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2.判令金沃公司支付租赁合同期满后车间占用损失896676元(按月租金298892元自2022年3月5日计算至2022年6月4日);3.判令金沃公司支付办公用房占用损失28411.5元(按月租金9470.50元自2022年3月5日计算至2022年6月4日);4.判令金沃公司支付电费计148454.10元;5.判令金沃公司立即交付车间用房、办公用房;6.本案诉讼费用由金沃公司承担。因金沃公司已经于2022年6月30日交付了占用的车间及办公用房,故撤回第五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其公司与金沃公司于2021年3月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由金沃公司承租其公司位于***竺西工业集中区厂房中北面第一、第二车间用于设备生产,同时将部分办公区借给金沃公司使用,年租金为2850000元。合同签订后,金沃公司共支付租金2437500元,尚欠合同期内租金412500元、电费148454.1元。到期后其公司书面催告租金并要求搬离,但金沃公司不予理睬,故诉至法院。 被告金沃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甲方巨能公司与乙方金沃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书1份,约定甲方将位于宜兴市××镇××区厂房中的北面第一、第二车间租赁于乙方,租赁面积为15594.4平方米,办公楼第四层整层和第三层东面办公区借用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3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租赁期届满,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需要在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租金为2850000元,按季度付款,先付后租,付款日期分别为2021年3月4日、2021年6月4日、2021年9月4日、2021年12月4日,金额均为712500元;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欠交租金费用,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厂房车间,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该厂房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厂房车间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有权收回厂房车间,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厂房;甲方保证乙方的水、电正常使用,在租赁期内,乙方另外安装水表和电表并按月抄表,按时开发票或收据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发票或收据后在三天内付款,如逾期未付款,甲方有权停电停水,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己全部承担,并且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合同签订后,巨能公司按约将租赁厂房及办公区域交付金沃公司使用,金沃公司共支付租金2437500元,尚欠合同约定的租期内租金412500元。合同租期届满后,金沃公司未能搬离并继续占有使用,截至2022年4月底共结欠电费148354.1元。嗣后,巨能公司多次发函要求金沃公司清偿结欠租金、电费并立即搬离,也告知新的租赁企业商谈的租金单价,若要在同等条件下续签,需在2022年5月10日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金沃公司于2022年4月4日、4月11日两次回函,明确付齐租金并同意续签租赁合同,租用价格或是形式上尊重巨能公司意见,并表示巨能公司无权处置其公司资产。此后,双方未能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审理中,巨能公司自认金沃公司已于2022年6月30日搬离,相关损失仅主张至2022年6月4日。对于租期届满后的损失,巨能公司参照与新的租户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厂房以每月298892元(年租金230元/平方米)、办公楼以每月9470.5元(年租金130元/平方米)计算损失。同时,巨能公司称按照合同约定,金沃公司应按照双倍租金即475000元/月计算损失,其公司目前仅按照实际损失主张,对于办公楼,合同期内是免费给金沃公司使用,实际使用面积达2000平方米,现在其公司仅按照874.2平方米计算实际损失。 以上事实,有厂房租赁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往来函件、签收回执单、电费结算清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巨能公司与金沃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租赁期限届满后,金沃公司应按约结清租金、电费,并立即搬离后向巨能公司交付厂房,但根据巨能公司自认及提供的催告函,金沃公司直至2022年6月30日才搬离,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巨能公司主张的租期内结欠的租金412500元及该款自2021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结欠的电费(截至2022年4月)148354.1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租期届满后金沃公司继续使用租赁物造成巨能公司的损失,本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金沃公司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并返还,否则应向巨能公司加倍支付租金,现巨能公司仅按照实际损失298892元/月主张,未超过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占用办公楼的损失,合同中系借用并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具体使用面积也无法确定,故在已支持前述损失的情况下,该部分损失本院不再支持。对于损失计算期限,巨能公司仅主张自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6月4日,未超过实际占期间,应予支持,经计算金沃公司应承担巨能公司租期届满后的占用损失896676元。金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对巨能公司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故举证不能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第七百三十三条、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金沃伺服冲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租金412500元及利息(以412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无锡金沃伺服冲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电费148354.1元、占用损失896676元,以上合计1045030.1元。 三、驳回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金沃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408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908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巨能公司负担287元,金沃公司负担13800元(巨能公司同意其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13800元由金沃公司向其公司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金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巨能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姝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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