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辽宁省军区宁官农副业基地淀粉厂等民事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执复100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朝阳东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481351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省军区宁官农副业基地淀粉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乡宁官村,组织机构代码1181855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辽宁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第三人:联勤保障部队沈阳联勤保障中心,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第三人:融通农业发展(沈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85号,统一社会信用证号码×××1E。 法定代表人:***。 复议申请人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公司)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兴法院)(2022)苏0282执异165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宜兴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0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辽宁省军区宁官农副业基地淀粉厂(以下简称淀粉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巨能公司763200元。二、驳回巨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58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6078元,由巨能公司负担261元,淀粉厂负担15817元。因淀粉厂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巨能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苏0282执4937号,于2018年4月11日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9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20)苏0282执恢795号,该院于2020年11月20日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于2022年2月15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22)苏0282执恢206号。该案执行中,巨能公司提交工商企业档案一组、照片一组,要求追加辽宁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辽宁省军区)、联勤保障部队沈阳联勤保障中心(以下简称联勤中心)、融通农业发展(沈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为被执行人。 另查明,辽宁省军区宁官农场淀粉厂(以下简称农场)于1978年3月29日经核准成立,注册资本570万元,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辽宁省军区司令部管理处投入实物资产57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448万元、流动资产122万元),持股比例100%。 2006年3月17日,农场经核准登记变更企业名称为淀粉厂。 2010年6月2日,淀粉厂经核准登记股东变更为辽宁省军区后勤部军需处。 执行审查中,该院向辽宁省军区、联勤中心、融通公司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该院提供足额出资的相关证据,但其至今未提供相关证据。 该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及第三人无偿接收被执行人财产为由,申请追加辽宁省军区、联勤中心、融通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2022)苏0282执异165号执行裁定:驳回巨能公司的追加申请。 巨能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辽宁省军区提供的是信用资产,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且在宜兴法院要求其提交证据后,其仍故意不提供,应视为其逃避执行义务,应承担注册资本不足的法律责任。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淀粉厂的土地、厂房和资产独立于辽宁省军区,二者存在资产混同的情况,故也应追加辽宁省军区为被执行人。淀粉厂的资产根据相关规定全部转让给联勤中心,再由联勤中心转让给融通公司,并最终由融通公司实际控制和使用,故应追加联勤中心、融通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此,请求: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22)苏0282执异165号执行裁定。 本院对宜兴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从申请执行人巨能公司提交证据来看,无法证实辽宁省军区未实际出资,照片也无法证实淀粉厂的财产被联勤中心或融通公司接管和使用,故巨能公司要求追加辽宁省军区、联勤中心、融通公司为被执行人缺乏相应依据。(2022)苏0282执异165号执行裁定不予追加辽宁省军区、联勤中心、融通公司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宜兴市人民法院(2022)苏0282执异16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 卡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