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亮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康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002执3500号
申请人:威海康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4257,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竹岛街道青岛××路××号××室。
被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XA,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座××层××。
被申请人: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694*****1R,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
被申请人: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2,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花园。
被申请人:四川蓉兴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43*******9B,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街××号。
被申请人:四川亮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6909*****0,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楼××号。
被申请人:威海市牛王票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街道戚家夼。
申请执行人威海康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蓉兴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亮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市牛王票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00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自被执行人四川亮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账户内划拨了*元,自被执行人四川蓉兴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账户内划拨了*元,转付申请执行人*元,缴纳执行费*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鲁100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