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4民初905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四川亮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街98号18栋1单元9楼905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亮。
原告***与被告四川亮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