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302财保3号
申请人: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大道华诺国际一区第1幢18层1803铺。
法定代表人:禹红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空港国际商务中心BDEF区10302室。
法定代表人:胡子荣。
申请人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1020××××791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锦业路支行)及名下财产在5830572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申请人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同等价值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30572元(账号:1020××××791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锦业路支行),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有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