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民特178号
申请人: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大道华诺国际一区第1幢18层1803铺。
法定代表人:禹红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贵,云南笑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芝芝,云南笑傲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7年7月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云劳人仲字(2021)485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及理由:一、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五款“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依法应予以撤销的情形。1、被申请人的工作岗位为行政,485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为招投标错误。2、被申请人的月工资为3500元,因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专业不符,被申请人的规划与申请人公司的规划不符,被申请人因其个人原因不愿签订的,客观情况是被申请人说等她了解清楚申请人的这个陌生行业和陌生领域再签订。为此申请人还和被申请人负责人达成口头协议补偿其5000元,并在其工资中超出3500元进行支付,485号仲裁裁决书对此没有认定和评判,被申请人也进行了隐瞒,但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充分显示客观事实的。3、被申请人在职期间,申请人单位的印章、法人章都是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申请人单位其他员工要盖章,都需要找被申请人审批之后才能使用。其他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需要找被申请人审批和盖章,被申请人完全有条件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是被申请人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意隐瞒该事实,则485号仲裁裁决书就不会错判。4、在辞职信与辞职申请中,被申请人也承认辞职原因为因个人自身发展原因主动辞职,并认为在申请人公司有发展的平台,有公司的关照和信任,不论专业技能还是与人沟通方面都有很大提高,并为辞职感到遗憾。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是因为其和同事关系处理不当,为了报复申请人提起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已经违背申请人当时承诺说等其调整好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二、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依法应予以撤销的情形。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被申请人自己的个人原因造成的,为此,根据双方的合意,申请人已经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补偿,485号仲裁裁决书对此毫无提及。申请人为了给年轻人就业机会,针对被申请人的客观情况,已经做到了对劳动者最大的调整时间和尊重,自始至终均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差额。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并未明确如果是劳动者原因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在实践中也引发不少劳动者的道德风险,即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例,关于此种情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8条明确规定“因劳动者的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其不存在过错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除四川省持此观点外,上海、湖南等相关司法解释均持此观点。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以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均有类似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书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及理由,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21年7月13日就**与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云劳人仲字(2021)48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自2020年12月12日至2021年4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088元(大写:壹万陆仟零捌拾捌元整)。”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该裁决后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前述申请理由,实际上属于对仲裁裁决的认定事实存在异议,并不属于审查是否撤销仲裁裁决的范围。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云劳人仲字(2021)485号仲裁裁决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故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云劳人仲字(2021)485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 丹
审 判 员  邓林春
审 判 员  杨 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潘 鑫
书 记 员  袁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