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民终3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大道华诺国际一区1幢18层18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3684172478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正坤,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贺正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1民初12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因需另案提起诉讼,于2023年3月12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上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熊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 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