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22民初1572号
原告: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大道华诺国际一区第1幢18层18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368417247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盐边大笮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现代农业深加工产业园区新益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MA65278E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边大笮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航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