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湘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

:上海敬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三湘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7069号之一
原告: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祖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侠,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航娟,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湘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上海海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三湘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苏建忠
审 判 员  唐祖峰
人民陪审员  张 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刘 伟
书 记 员  刘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