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5民初1596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丽集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2756236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信用代码9162000022434454X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彦,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振诉被告富丽集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