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105执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存红,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富丽集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275623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孙兴旺申请执行富丽集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兴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的(2018)甘0105民初163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孙兴旺的执行请求是:要求被执行人富丽集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580758.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208.00元,共计588966.00元。
执行结果: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富丽集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2957.94元;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富丽集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283.55元、7053.00元;于2019年11月1日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富丽集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671.51元;共计588966.00元(包含执行费8208.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甘0105民初1635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