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3民初1548号
原告何某某。
被告*某某。
被告甘肃金士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忠宁,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甘肃金士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甘肃金士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对被告***、甘肃金士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申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