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2民初638号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米佳隔断加工经销部,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宏达国盛家居建材市场3号楼1-18.19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上西园466号(西园宾馆303-3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米佳隔断加工经销部与被告甘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平凉市崆峒区米佳隔断加工经销部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凉市崆峒区米佳隔断加工经销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凉市崆峒区米佳隔断加工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平凉市崆峒区米佳隔断加工经销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