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

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浙0421执148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立案后经执行,法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存款2300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日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法院恢复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421执1484号案件终结执行。如日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执行员  武圣涛
书 记 员  鲁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