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3民初38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为铜陵江南地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闽0623民初387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许合兴
法官助理 许惠琳 书 记 员 陈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