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4837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丽杰
书记员 姚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