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3民初3875号之二
原告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与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1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965.50元,由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合兴
法官助理 许惠琳
书 记 员 陈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