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105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华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华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华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华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华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伟剑
书记员 印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