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3民初3875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为铜陵江南地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进行冻结,保全金额为32万元。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20000元,冻结期限为自本裁定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合兴
法官助理 许惠琳 书 记 员 陈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