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421民初824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58元,减半收取计119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29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 波
人民陪审员 刘俊丽
人民陪审员 吴永胜
书 记 员 杜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