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执异463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红树路1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701882069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市***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金港镇后塍学田村长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61541805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审理的申请保全人***市***基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3民初711号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请求贵院解除异议人在中国建设银行阜新分行21×××15账户中属于***等四名职工的丧葬费的冻结。
事实和理由:贵院审理***市***基础有限公司与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时,贵院作出的(2021)辽0283民初7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申请人(本案异议人,下同)在中国建设银行阜新分行21×××15账户61万元采取了冻结强制措施。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此账户内存款中有***等四名职工的丧葬费,不属于申请人所有,故申请人依法请求贵院解除对此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基础有限公司(本案申请保全人)与被告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案被保全人)等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案时,根据申请保全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1)辽0283民初711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1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冻结等值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日内审查”。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本案中,本院保全异议人的财产范围是由本院(2021)辽0283民初71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确定的,故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请求,并不是对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的异议,而是对保全裁定本身不服,其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本院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