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贻电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华贻电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崇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51民初774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华贻电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崇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尹文。
原告***诉被告上海华贻电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崇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全额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鹿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洁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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