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贻电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豪育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贻电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230民初2366号
原告上海豪育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负责人*敏慧,法定代表人。被告上海华贻电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工业园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原告上海豪育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贻电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3800元,利息23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豪育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正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