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贻电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复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71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华贻电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松江复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71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松江复华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81,6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华贻电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松江复华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华贻电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中对被申请人上海松江复华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名
书记员 伍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