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上海嘉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宝兰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4民初1076号

原告:***,女,192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女,195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女,198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波,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学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万权,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兰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杨企方、***、季莉婷诉被告***、上海嘉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宝兰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2018年5月23日,原告杨企方、***、季莉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三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企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企方、***、***负担。

审判员俞建忠
书记员曹志嘉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