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192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女,195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女,198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波,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学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万权,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兰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杨企方、***、季莉婷诉被告***、上海嘉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宝兰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2018年5月23日,原告杨企方、***、季莉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三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企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企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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