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博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10561号
原告:***,男,1947年6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红,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北门路****。
法定代表人:杨卫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上海博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第三人:宋圣丹,女,1972年5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第三人:宋圣红,女,1973年9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第三人:宋圣利,男,1977年1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诉被告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博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第三人宋圣丹、宋圣红、宋圣利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一起去办理结算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表示本案诉讼费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判员  贺宇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高端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