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10661号
原告:***,女,1974年11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斌,上海市崇明区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北门路288号1室。
法定代表人:杨卫华,董事长。
被告:上海崇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裕强路818号。
法定代表人:徐忠豫,董事长。
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博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435号3楼。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上海博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沈永康,男,1945年6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第三人:施学琴,女,1953年1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上述两名第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雷(系第三人沈永康、施学琴之子),男,1977年11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上述两名第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宏斌(系第三人沈永康、施学琴侄子),男,1970年7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崇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追加上海博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沈永康、施学琴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1年12月1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崇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菲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美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