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汇汇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南汇银利奶牛场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审判监督行政赔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8)沪行赔申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南汇银利奶牛场,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银官,上海南汇银利奶牛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元,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权,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建安,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人民政府镇长。
原审第三人:上海南汇汇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天华,上海南汇汇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南汇银利奶牛场(以下简称银利奶牛场)因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诉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老港镇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上海南汇汇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集公司)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行赔终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银利奶牛场申请再审称,老港镇政府实施的强拆范围不属于银利奶牛场与汇集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城市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安置协议》)补偿范围;其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案涉建筑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老港镇政府违法将银利奶牛场在上述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外的房屋、场地、附属设施等合法财产予以拆除、毁损,并导致存放在上述建筑物内的其他合法财产灭失,老港镇政府依法应予以赔偿;二审法院对同类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老港镇政府对银利奶牛场处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缺乏合同依据,且未依法定职权及经法定程序,原审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银利奶牛场虽称其长期占有、使用案涉被拆除建筑物,但未提交案涉建筑物权属登记凭证及建造该些建筑物的合法审批手续,故不足以证明案涉建筑物系银利奶牛场合法建造、取得。银利奶牛场与汇集公司曾就拆迁一事签订《安置协议》,约定由汇集公司补偿银利奶牛场被拆迁房屋建安重置价补偿、停产停业补偿、设备补偿等项目。银利奶牛场再行要求老港镇政府对上述内容进行补偿,依据不足。因银利奶牛场的诉请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据此所作判决并无不当。银利奶牛场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二审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银利奶牛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南汇银利奶牛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惠开磊
审判员  毛晓琼
审判员  杨宇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田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