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民申6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南汇汇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天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志,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璐璐,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秉彬,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天,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廷钧,该镇镇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梁德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龙飞,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上海南汇汇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场镇政府)、上海梁德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4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汇集公司申请再审称,汇集公司就签约补偿事宜与***进行协商,并同意按照相关文件标准签订补偿协议,双方之间未签订协议并非汇集公司过错,汇集公司不存在缔约过失,原审法院认定汇集公司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错误。***属于无证养殖,不应按照针对同地段有证养殖户评估报告确定的金额补偿,亦不能按照观赏鱼标准补偿。上海市特种养殖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特种养殖协会)没有评估资质,其评估报告只是对汇集公司与***签订协议的参考,并非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原审法院认定按照特种养殖协会针对有证养殖户做出的相似评估报告确定金额作为补偿标准,缺乏依据。汇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未认定挖掘机械人工费,缺乏依据,判决遗漏苗木中兰花补偿款的诉讼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在原审期间的陈述内容、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新场镇政府所作的辩称意见,原审法院确认***在与汇集公司就其承包经营的征收系争地块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移交系争地块,并无不当。汇集公司在取得系争地块后应及时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向***支付相应的补偿款。***多次要求与汇集公司签约领款,汇集公司拒绝与***签约付款,有违诚信原则,原审法院认定汇集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依据在案证据按照特种养殖协会针对同地段其他养殖户做出的相似评估报告确定金额作为补偿标准,于法不悖。***对挖掘机械人工费和苗木中兰花补偿款没有提出上诉请求,其现以此提出申请再审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汇集公司、***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南汇汇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唐 琴
审判员 傅启超
审判员 刘 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褚艳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