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汇汇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与上海南汇汇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1934号
原告:***,男,1973年1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文峰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峰,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汇汇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潮路****1幢2层****。
法定代表人:徐业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齐明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友林,男,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诉被告上海南汇汇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卓郁
审 判 员  杨晓云
人民陪审员  朱叶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颖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