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213执87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住所地**市××区××号,组织机构代码:844843833。

法定代表人潘伦英。

被执行人**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街道××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2812935X。

法定代表人盛军明。

被执行人**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环城北××、××层,组织机构代码:144055422。

法定代表人吴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案款116573.9诉讼费2073.5元、执行费1698.61元。**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履行案款116573.9诉讼费2073.5元、执行费1698.61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